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
A.企业设立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B.企业设立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企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D.企业总经理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A.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投资人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年度报告、清算会计报告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D.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全部出资额
上海某仪表厂(下称中方)拟与韩国某实业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3)合营的经营期限为20年。外方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4)该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拟以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任期3年;其中,外方委派3名董事并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合营各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该公司的董事的人数、任期、任职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