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起,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元,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A.3000
B.4000
C.4500
D.3500
A.3000
B.4000
C.4500
D.3500
A.2000元
B.3000元
C.5000元
D.不设起付线
A.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政策
B.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特困人员)就医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C.低保困难群众(含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D.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采取“先诊疗、后付费”
B.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
C.凡是住院后的健康立卡贫困人口可凭借医疗单报销80~90%的费用
D.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6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6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
B.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高于10万元
C.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D.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8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A.提高
B.降低
C.保持不变
D.不确定
A.保障对象:县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确定的2016年—2020年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
B.保障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C.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与新农合基金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县合疗办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旬邑县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补充医疗保障报销资金的支出。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统一拨付至“旬邑县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支出专户”。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年度内报销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充(如果出现超支,由县合疗办及时申请,县财政及时予以补充)
D.经办方式:按照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由县合疗办具体负责办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业务。(五)保障水平: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不含五保户),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住院实际医疗费用仍达不到90%的,差额部分全部由补充医疗保障填平补齐,足额补足,确保贫困人员享受“四重保障”后住院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低达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