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秦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两个月内偿还。但秦某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
(2)秦某1993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秦某所欠的钱?
请问谢某向朋友所借的钱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谢某偿还
B.由赵某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谢某偿还,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A.债务已经过于时效期间
B.债务没有过时效期间
C.时效期间应到2006年6月3日
D.时效期间应到2008年6月3日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A.陈某为自己的朋友李某无偿还清银行贷款
B.赵某因买房贷款分期向银行支付还款
C.游某以同等价格的物品作为抵偿欠其公司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
D.张某一次性付清合同中约定的所欠宫某的钱款
A.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间又约定一份协议――《协议1》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200万元债务。但甲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名下,而是将之按照市场价格出让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办理了转让登记。
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万元,且同时甲的朋友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李某为该5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办理了登记。戊与丁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欠丁的50万元债务由戊和甲一起承担,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对甲的债权到期,甲财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车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没有驾驶证为了节省钱就去搭载后来遭遇车祸,花费医药费共计40万元,甲的朋友对车祸的发生负全责。
丁查知郑某作为甲的债务人尚有40万货款债务到期未偿还,而甲又怠于向郑某主张权利。
问题:甲在车祸中是否有过错
A.大头只能向翠花要钱
B.大头只能向大柱一人要钱
C.大柱和翠花两人都有义务还钱
D.大头可向翠花要钱
A.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B.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C.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张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
D.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