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A.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C.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D.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A.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C.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D.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A.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B.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C.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D.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A.企业股权收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5%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B.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C.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D.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B、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8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50%,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D、企业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C.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应确认为投资损失
D.企业因收回、转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A.法人企业为其股东购买小汽车将汽车所有权办理在股东名下
B.个人取得的国债转让所得
C.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用企业资金进行个人消费部分
D.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
E.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
A.销售货物所得
B.动产转让所得
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对应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子公司对母公司销售商品价款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债权与债务
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无形资产价款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案例1 (股权欲转让 税收细筹划)
华瑞公司是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33%,2005年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所得税税率33%,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华瑞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方案1,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转让价格为10000×80%=8000万元;转让收益为8000-4000=4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000×33%=132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4000-1320=2680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600万元受让乙公司16%的股份,使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更为5600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为10000×96%=960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5000×96%=4800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
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9600-5600-4800=-8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9600-5600=4000万元;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800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800万元,相当于该业务应纳所得税-264万元。
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96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96%的股权;为了便于与其他方案分析比较,同比计算相当于支付8000万元享有瑞华公司80%的股权。
方案3,华瑞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利润分配后,甲公司可得到股息3200万元(4000×80%),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华瑞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0万元。
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80%股份的价格为6000×80%=4800万元;转让收益(税法口径)为4800-4000=80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800×33%=264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为3200+800-264=3736万元;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4800万元。
分析要求:为甲公司选择一个方案,并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