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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海疆与一些国家大陆架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相连接,这些国家有:

A.6个

B.7个

C.8个

D.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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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A.500海里

B.350海里

C.400海里

D.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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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关于东海大陆架的描述,正确的是()。

A.东海大陆架从我国东海岸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

B.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东海大陆架上

C.从我国领海基线量起到东海大陆架边缘不到200海里

D.我国有权在东海大陆架上进行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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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现在的国土概念已不仅限于陆地,领海领空同为国家主权范围。按照现有国际法,沿某国海岸线延伸200海里范围内的岛屿为该国所有,因而许多国家展开了争夺岛屿的斗争。我国的南沙群岛被东南亚各国侵占,可见()。

A.中国领土过多,管不过来

B.这是战争的前奏

C.东南亚各国国力贫弱,以争夺新国土来扩充资源

D.南沙群岛与东南亚许多国家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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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现在国土的概念已不仅限于陆地,领海、领空同为国家主权范围。按照现有国际法,沿某国海岸线延伸200
海里范围内的岛屿为该国所有,因而许多国家展开了争夺岛屿的斗争。我国的南沙群岛被东南亚各国侵占,可见()。

A.中国领土过多,管不过来

B.这是战争的前奏

C.东南亚各国国力贫弱,以争夺新国土来扩充资源

D.南沙群岛与东南亚许多国家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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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现在,国土的概念已不仅限于陆地,领海领空同为国家主权范围。按照现有国际法,海岸线延伸200海里为
各国所有,因而许多国家展开了争夺岛屿的斗争。我国的南沙群岛被东南亚各国侵占,可见()。

A.中国领土过多,管不过来

B.这是战争的前奏

C.东南亚各国国力贫乏弱小,以争夺新国土来扩充资源

D.中国与东南亚各国是友好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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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一国的经济领土不包括()

A.领土、领空、领海和专属大陆架

B.驻外使馆

C.驻外军事基地

D.外国驻内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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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世纪70年代后,南海周边国家纷纷开始蚕食中国南海岛礁,引起这一变化的因素主要有()

A、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于1968年提出的勘测报告指出,越南沿岸之紧邻海域,南沙群岛东部和南部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

B、历史的原因

C、《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定”规定沿海国可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忽视了一些国家对某些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D、国际政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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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原国防部长张爱萍在1984年为我国第一支海军预备役部队——大连海军高炮预备役师题词。()

A.保卫海疆,功绩千秋

B.海防卫士,英雄光辉

C.为国勇捐躯,万代颂英雄

D.寓兵于民,保卫海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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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在黄海和东海大陆架中,与中国相向不共架的国家是()

A.朝鲜

B.韩国

C.日本

D.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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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

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 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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