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荷兰的鹿特丹(ROTTERDAM)
B.德国的汉堡(HAMBURG)
C.英国的利哈弗(LE HAVRE)
D.比利时的布鲁塞尔(BRUSSELS)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是:货损货差小、包装费用省、转运手续简单、装卸率高、运输时间短、运输成本高。( )
运输合同的纠纷仲裁
[案情介绍]
1996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运输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专业运输服务。合同期限自1996年11月25日起至1997年11月24日止,为期一年。运输合同和附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指定客户的独立承包商,应申请人要求和指令提供运输服务。被申请人应用冷冻集装箱将客户的产品从T市的工厂运送到客户在G市的冷库,并将空冷冻集装箱运回T市,包括装卸冷冻集装箱;工厂到申请人指定的S市港口采用陆运方式,从S市港口到G市采用海运方式,然后再采用陆运方式从G市港口将冷冻集装箱运至G市冷库。被申请人应保证至少每10天从申请人指定的s市港口发运一批海运货物,并负责因自己过失而导致的任何船主附加费、损失和责任;未经申请人允许,被申请人不得转让或移交运输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也不得安排或雇用任何人或任何方履行其在运输合同中的义务。收费标准T市工厂至G市冷库,每箱运输服务费为人民币1.4万元(包括运输所需所有公路费、港口费、领港费、装卸费、起重费及其他期间发生或缴纳的所有税款和收费)。
申请人称:1997年8月6日,被申请人在履行运输合同的一批货运任务时,在通常的运输周期内迟迟没有空箱返回,经向被申请人和其委托的直接承运人××集装箱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得到答复是:船遇强台风,继而是船搁浅,最后是船的机械受损,需修复后数日返回。此时,已过正常返航期限数周。直至1998年1月上旬,6个冷冻集装箱中的2个运返,其余4个还是没到。经申请人多方了解,获悉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允许第三方利用返回空箱装载货物,因涉嫌走私在××沿海被当地公安局查获扣押,等候进一步处理。被申请人早知此事,但对申请人隐瞒真相,并不愿出面解决。为避免损失扩大,申请人只得亲自出面解决。最后4个冷冻集装箱于1998年4月1日运回,而6个冷冻集装箱因被扣而延期的超期天数分别为128天和228天。而上述冷冻集装箱系申请人向美国的冷冻集装箱公司租赁而来,因超期返箱申请人向其支付了超期租赁费164638.80元人民币;在领取冷冻集装箱时,向××市公安局支付堆存费33880.00元人民币;将空箱运返,向××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23400.00元人民币,向×××公司支付陆运费3000.00元人民币,预付差旅费12375.46元人民币。共计237294.26元人民币(未计利息)。上述损失的发生是由于被申请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规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和S市××冷冻集装箱运输公司达成协议,利用申请人的空箱装载其他货物,因货物涉嫌违法走私而遭公安局扣押数月所至。申请人据此提出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偿付冷冻集装箱额外租金164638.8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支付冷冻集装箱堆存费33880.00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支付海运费23400.00元人民币,陆运费3000.00元人民币。
(4)被申请人支付差旅费12375.46元人民币。
(5)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和申请人办理本案支出的有关费用,律师费12800.00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辩称:运输合同签订后,根据当时的船运价,每箱人民币1.4万元的运价很低,经和申请人商量,申请人表示开始几趟返程可全部给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可用6个冷冻集装箱。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所称的第三方协议也有明确约定。因此,申请人对空箱返回捎带其他货物的情况是事先知晓的,况且,被申请人是因为运价低才不得已为之,并非是为了获取额外的利润。本案争议源于S市货运公司的货物涉嫌走私,但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故意回避原协商时对每批次12箱的承诺,而被申请人因为经验不足,没能发现,与其供应商签订了租赁柴油发电机的长期租赁合同。根据运输合同规定,一年应运30余批次,而实际只运了16批、150箱。申请人运量的减少,造成被申请人租赁发电机每月支付的15000.00元人民币的成本无法收回,同时使被申请人违反了与其直接承运人对运量的约定,申请人对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意见]
1. 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运输合同第12条的约定:“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仲裁庭确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 运输合同的效力
本案当事人就运输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经双方代表签署,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本案事实表明,1997年8月6日,被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人指定令的单项运输任务时,在返途中利用6个冷冻集装箱装载了国家禁止的走私汽车,违反《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6个冷冻集装箱于1997年8月17日在××沿海被当地公安局扣留,事发后,被申请人虽与承运人多次交涉,并未及时告知申请人真实情况,造成因未及时处理,冷冻集装箱于1998年1月上旬返回2个,同年4月1日才全部返回。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租赁费、堆存费、运输费等额外损失。此外,仲裁庭注意到运输合同第1条、第2条规定:“承包商(注:被申请人,下同)承认,TSE(注:申请人,下同)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需要对运输服务进行监督……因此,承包商将随时和始终在TSE及其职员的监督下,按TSE及其职员的提示提供和进行运输服务。”附件“运输服务”C款规定:“承包商在执行本合同时应保证至少每10天从TSE所指定的一个S市港口发运一批海运货物,并负责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的任何船主的逾期附加费、损失和责任。”在1997年8月6日运输中,申请人的指令是单项运输,未承诺返程可装载货物,且是走私货物,故申请人不能以申请人曾经承诺用空箱捎货而减轻违约责任。本案审理范围限于运输合同及其附件,被申请人因上述的违约行为需向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6个冷冻集装箱超期租金;冷冻集装箱在被扣押期间的监管费、堆场费、吊车费、装卸费、车辆存库车罩费;冷冻集装箱运回的海陆运费、申请人为处理此事的差旅费等。申请人以等额的发票和汇单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经仲裁庭当庭质证,被申请人并无异议。仲裁庭认为,上述费用均系被申请人单方违约造成,确实是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在运输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和运输量不足的问题,因被申请人未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故仲裁庭对申请人请求的律师费12800元人民币给予支持。
[裁决]
(1)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冷冻集装箱额外租金164638.8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冷冻集装箱堆存费33880.00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海运费23400.00元人民币,陆运费3000.00元人民币。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差旅费12375.46元人民币。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12800.00元人民币。
(6)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超限运输车辆所指的超高、超长、超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米以上);(二)车货总长()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米以上。
一、要求根据下列来料加工合同及有关资料,作成第一个月A厂单作价会计分录。
二、资料
underline{underline{来料加工合同}}
甲方:上海A纺织厂 乙方:香港W纱厂有限公司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用原料及辅料,其运输及保险费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不作任何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装箱单。
原料装运期:每三个月等量运出一次(1/4)。第一次自20×5年6月起,不迟于同年7月31日。
来料交付目的港:上海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成品:
消耗定额:106%
成品名称及规格 | 包 装 | 数 量 | 加工费 | |
单 价 | 总 额 | |||
涤纶缝纫线 规格:…… | 外包装: 纸箱 净24千克/箱 内包装: 塑料袋1千克/袋 | 240吨 分批发运 | USD 1100/吨 F.O.B.上海 | USD 264000 |
共 计 | 240吨 | USD 264000 |
成品装运期:在原料运到后90天内分次装运。自2005年9月10日起至2006年9月10日止,每次20吨共12次。
成品出口运输方式:每批使用一集装箱海运,由甲方代办,由乙方负担运费,但原辅料进口及来料加工产品的出口,涉及在上海港的通关、商检、市内运输等工作及费用均归甲方负担。
成品途中保险:由甲方代办,投保一切险,由乙方负担费用。
加工期间原料、半制品及成品保险:由甲方代办保险,由乙方负担费用。
以上两项均用美元投保,赔付地点在香港。
付款方式:每月由甲方凭单据交香港标准渣打银行上海分行托收,乙方见单即付。
成品交付目的港:香港
……
合同执行情况资料
(1)与中介商在协议中规定,履约期间成品出口按实际金额支付介绍佣金2%,每月在港方支付加工费后立即支付人民币。中介人不承担具体外贸业务。
(2)原料及成品加工均按限期在当月1日准时运达。加工过程25天,均准时完成,随即发运交单。第1个月成本结算后,得每吨工缴费为¥7268.80。
(3)上海至香港邮程3天,在审单5天后次日以SWIFT划款,故要在单证到达后第9天结汇,同时划付国外运保费的外汇。银行手续费1‰,汇率1:8.2500/700,近期无变动。
(4)经中远公司装一整箱20呎集装箱。集装箱包箱运费上海香港USD600/箱,CAF 20%,BAF 30%,集装箱服务费RMB 200/箱,市内运费RMB500/箱,报关费每次300元,商检费3‰(按加工值计算)。
(5)保险费率:海运一切险0.15%,货值(连原料)为$50268,工厂财产保险费率为2‰。
(6)原合同订消耗率6%,因技术改进,获得主料的,余料1%转为进口补税,税率为关税5%,增值税17%。
(7)第一次发运成品后以出口单据向渣打银行叙做押汇,市场利率3.6%,押汇期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