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
E.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汽车抵押货款案例
1998年11月20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56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部分货款,余欠10万元。1999年10月25日,双方就欠款10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某水疗中心一次性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家具款10万元,其中有7万元以实物作价形式支付,即以一台切诺基213型汽车抵家具款7万元整,另外3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汽车归原告所有,一切有关汽车的事宜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水疗中心将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水疗中心保证汽车手续齐全,如有违约,对方损失由一方补偿,补偿不少于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水疗中心将他人卖给自己的汽车交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原告同被告在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汽车交易手续等,发生费用1万余元。后原告持车辆档案等手续开车前往其住所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过户、转籍登记车辆进行检索信息查询比对时,发现该车与网上被盗车辆信息相符,并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辆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当日将车辆扣押,并移交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后在侦察无果的情况下,准许取回被扣押车辆,原告司机到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取车,并为该队出具了收到切诺基213型车一台的收条,然后,原告司机到被扣押汽车存放地点汽车维修厂(刑事警察支队存放此处的)取车,该厂告知被扣押车辆已转至异地仓库存放和不能开动,原告司机未取回也未见到被扣押车辆,该汽车一直存放在汽车维修厂。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持车辆档案再一次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该车过户手续而被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以车抵债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办理车籍手续时,只是因公安机关怀疑是盗抢车辆予以扣留,后刑警队也未破案,并已通知原告单位取车,说明此车并非被盗车辆。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A.交易过户
B.提前兑付
C.质押贷款
D.非交易过户
A.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被认定为可疑、损失类
B.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并且贷款本息逾期超过90天
C.客户在金融系统融资发生违约行为引起诉讼,以物抵债,贷款核销等情形时
D.客户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贷款发生以上情形时
E.省联社规定其他应该进入黑名单清醒时
A.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乙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可以代替甲清偿乙的债务,以使房屋抵押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