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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2年9月1日以“福满楼”申请注册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经查,乙食品厂曾于1987年4月1日取得“福满楼”食品注册商标,但迄今未提出该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在此情况下,商标局( )。
A.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B.不应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C.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不核准该服务商标
D.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延迟核准该食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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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B.不应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C.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不核准该服务商标
D.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延迟核准该食品商标
A.须经股东会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B.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C.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D.只需通知其他股东
2003年7月,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
2003年8月,丙公司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丙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甲研究院就与“A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A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丙公司已经就相同发明创造在甲研究院申请日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甲研究院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甲研究院经过调查认为,丙公司无权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A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甲研究院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产品应当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第二,甲研究院实际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A治疗器”的发明,而“A治疗仪”的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2003年6月,因此,“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甲研究院就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王某在获悉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发明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以乙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3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无效。
问题:
A.9月18日
B.9月25日
C.9月30日
D.10月1日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A.甲有权通知乙撤销该合同
B.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C.该合同无效,甲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物
D.如果甲在2004年9月30 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应该给予保护
A.1998年4月29日
B.1998年9月1日
C.2002年6月29日
D.2002年11月1日
E.11月9日
F.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