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C.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D.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C.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D.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依然必须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B.因依申请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举证
C.因具体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害,由原告举证
D.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A.诉讼期间,一律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B.行政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C.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D.审理行政案件,一律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必须参加诉讼
C.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D.第三人不是行政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因而不享有上诉权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
B.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C.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D.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A.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B.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得用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C.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传来证据
A.纳税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追加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B.纳税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仅复议机关是被告
C.纳税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D.纳税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法院应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B.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
C.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则上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A.甲对某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以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B.乙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区人民政府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C.丙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丙对市税务局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作为共同被告
D.丁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丁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为被告
E.戊因不服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为共同被告
A.行政纠纷是因行政行为导致的
B.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C.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行政机关
D.行政诉讼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A.戊因不服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为共同被告
B.丁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丁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为被告
C.丙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丙对市税务局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作为共同被告
D.乙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区人民政府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E.甲对某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以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