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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清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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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中意商是错误的,因为我国与意商都属公约的缔约国,都受其约束。因为意商在发盘时,已知道中福公司的意图,要以此为基础对外报价,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那么此发盘不可撤销。而且中福公司在5月20日又对意商回复此盘不可撤销,在5月31日又对原实盘表示了接受。所以此发盘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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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中意商是错误的,因为我国与意商都属公约的缔约国,都受其约束。因为意商在发盘时,已知道中福公司的意图,要以此为基础对外报价,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那么此发盘不可撤销。而且中福公司在5月20日又对意商回复此盘不可撤销,在5月31日又对原实盘表示了接受。所以此发盘不可撤销。
一、目的:练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二、资料:2007年5月10日,甲公司以620万元(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2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2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手续费6万元,5月30日,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20万元。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3.2元,2007年8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0元,于8月20日发放。至12月31日,甲公司扔持有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每股市价为3.60元,2008年1月3日以630万元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假定甲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要求:
1.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累计损益。
A.视为撤销
B.可以撤回
C.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D.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下面是我上海缝纫机进出口公司(Shanghai Sewing Machine Imp.&Exp.Corp.)与我国香港ABC进出口公司(ABC Company,P.O.Box No.882H.K.)于2011年10月份洽谈蝴蝶牌缝纫机JA-1(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的往来电传,其邮政信箱是第882号,香港。请根据这些电传,拟制售货确认书中英文各一份。
10月2日来电传:
有兴趣蝴蝶牌缝纫机JA-13000架即装请报价。
10月3日去电传:
蝴蝶牌缝纫机JA-13000架木箱装每打62美元CIFC2%香港12月20目前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
10月5日来电传:
你3日电传歉难接受竞争者类似品质报55美元请速复。
10月7日去电传:
我3日电传重新发盘限10日我方时间复。
10月9日来电传:
你7日来电传接受如55美元CIFC3%,D/P即期请确认。
10月10日去电传: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
10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10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信用证。
10月13日来电传:
信用证将由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开立。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A公司于2002年4月1日以89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费用1万元,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60万元)购入B公司的股票,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40%。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2002年3月3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A公司于2002年5月20日收到上述现金股利;2002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假设利润均衡发生);2003年4月10日,B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20万元;A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收到应得现金股利;2003年10月3日,A公司转让对B公司全部投资,实得价款1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完成A公司有关该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单位金额以万元表示)
A.该逾期接受无效,合同未成立
B.因我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C.只有在我公司及时表示确认后,该接受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D.只有在对方再次发出接受通知时,接受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E.以上说法有片面性
797
800
837
840
A.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B.向公司发出通知
C.发出通知之日起10天内公司未前来办理销户业务的情况下,可将该账户转久悬
D.自转入久悬未取款科目之日起,超过5年(含)仍未支取的款项可作为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