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江某于2010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
A.甲婚前继承并在婚后共同使用的汽车
B.甲于2009年春节期间投注彩票所得的中奖资金20万元
C.乙用父母赠与自己的资金一次性付款购置的婚房
D.乙的朋友于2008年7月为祝贺乙结婚而赠与乙的字画
A.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属夫赛共同财产,其增值收益属股某个人财产
C.殷某个人财产
D.该房屋属股某个人财产,其增值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A.孙某不具有村民身份,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B.孙某与江某的房屋买卖有效,但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C.因该房屋坐落的地块将被征收,执法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
D.孙某虽然有违法扩建行为,但仍有权获得相关的拆迁补偿
A.王某
B.李甲
C.李丙
D.李乙
问:胡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并说明理由。
A.赵某与家政公司约定:赵某爷爷(护理对象)去世时,家政服务合同终止
B.钱某与孙某约定如果钱某出国定居,钱某现住房将出租给孙某,租期10年
C.李某与其外甥周某约定,如果周某年内考上硕士研究生,李某将自己收藏的名画赠与周某
D.吴某与郑某约定,如果郑某于年内结婚,吴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郑某
A.15434.48
B.16399.14
C.17363.79
D.19293.10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 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