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申请权归属有争议,便于2003年8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及其制造方法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丙某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和制造方法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丙已于2001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中国专利局受理了此项专利申请但对丙要求享受优先权不予支持。丙认为中国专利局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制度,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⑴根据我国专利权初步审查制度的要求,对甲乙丙三方申请的发明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
⑵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