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干部教育培训> 保密安全知识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所有工程款。2017年9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直到2017年9月20日施工企业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之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18年5月1日,施工企业将建设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为()。

A.2017年9月20日

B.2017年11月20日

C.2018年5月1日

D.2017年11月1日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所有工程款。…”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缺陷责任期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

A.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B.工程尾款全部结算完

C.工程竣工决算完成

D.工程交付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原则上工程完工后()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A.1

B.2

C.3

D.4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下面属于对施工合同一票否决内容的是()

A.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非法项目

B.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工程成本价且不能调整或很难调整

C.工期违约金较高且没有上限约定

D.结算期限较长或没有时限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我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限(竣工后6个月)

E.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85%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合同工期指的是下列哪一项?()

A.从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合格

B.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C.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B需的期限

D.从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某办公楼楼,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制定了备案工作要求。根据背景资
料,回答下列1~4问题。

1、施工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A、对

B、错

2、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相关内容。

A、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B、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C、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D、各项专项资金已结算E、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在()备案。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由()组织。

A、建设单位

B、勘察单位

C、设计单位

D、施工单位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责任与义务规定,正确的是()。

A.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提供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对阅读该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B.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C.发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D.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共同承担责任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提交,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移交。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机构

D.项目管理机构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方(建筑公司)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发包方(学校)的教学楼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方(建筑公司)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发包方(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报告,发包方认为双方合作愉快,为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有组织验收,便直接使用了。使用中,校方发现教学楼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方修理。承包方则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B.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C.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D.有工程履约担保证明

E.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下列属于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的是()。

A.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B.有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C.有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检查报告

D.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出具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E.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