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合营企业合同中有无与中国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如有,应如何作修改?
我国某化工厂欲引进国外先进化工技术,经与某国一家化工公司协商,达成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48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出资,出资额为380万美元。外方以化工生产的专利技术作价50万美元作为出资,另外又向中方所在地的中国银行贷款50万美元也作为出资,该贷款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3)在合营期内如协议双方认为必要,可经双方同意减少企业注册资本。(4)该协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所在国法律。
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出该协议是否存在问题? 请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③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2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④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⑤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1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
问题:
A.1996年8月10日
B.1996年7月10日
C.1996年9月10日
D.199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