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押的,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A.共有财产
B.被出租财产
C.在建建筑物
D.进口设备或货物
A.共有财产
B.被出租财产
C.在建建筑物
D.进口设备或货物
H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M公司?在程序上应如何做?(5分)
A.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有效
B.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无效
C.抵押、质押均无效
D.质押无效、抵押有效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甲公司以尚未完工的1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A.按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要求进行调查
B.坚持与借款人面谈,必要时可补充电话、上门或通过独立第三方了解的调查方式进行核实
C.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调查
D.通过独立第三方了解的方式调查
案例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某县百货公司。
×年5月13日,某县百货公司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县支行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次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账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使用章程》之规定,其从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及其从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且经原告多次追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掘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判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如前项要求不能满足,即拍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院查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曾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以抵押作为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2002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写字楼经评估变现价值为360万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