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学专科> 电子信息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以()抵押的,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A.共有财产

B.被出租财产

C.在建建筑物

D.进口设备或货物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以()抵押的,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当地森林保险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或抵押人办理保险办理保险必须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可以短于贷款期限()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2007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
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l50万元,另外的l50万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刘某负责公司经营;M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M公司登记成立后,在H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H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M公司。2008年3月,M公司向N银行借款300万元,H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H公司提出退出M公司,刘某书面表示同意。2009年8月,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偿还N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30万元,并要求H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M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300万元。另查明,刘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还了赌债。H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M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H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M公司,因此,其对33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M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刘某占用,刘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H公司。刘某则认为,M公司成立时H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故M公司成立无效,M公司的亏损应由H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H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M公司?在程序上应如何做?(5分)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三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李四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张三叉以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现代”车质押给李四,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李四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三处。一年后,张三因亏损无力还债,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有效

B.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无效

C.抵押、质押均无效

D.质押无效、抵押有效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
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A县甲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A县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判决乙偿还甲本金3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
程序后,乙无力偿还借款。A县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乙仅剩下可供执行房产一栋,2006年11月,乙以该房产抵押向A县丙银行贷款40万元,该房产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双方到A县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自2006年12月2日至2008年12月1日。抵押登记期限届满乙无力偿还丙银行贷款,应A县房管局要求,乙与丙银行又续签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期限自2008年12月12日至2010年12月11日,并到A县房管局办理了续押登记。在两次办理抵押登记之间,A县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丙银行遂向A县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A县法院无权查封、拍卖,并主张优先受偿权。A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丙银行第一次抵押期限届满,法院查封后,乙与丙银行签订了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法院查封在先,银行抵押在后,根据查封优先主义原则,法院查封权优先;且2008年12月12日,乙与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在法院查封期间办理的,该抵押合同是无效的。遂即裁定驳回了丙银行的异议和优先受偿的请求,丙银行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执行监督。问题:A县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甲公司以尚未完工的1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转移农民住房的占有,而将其本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农户贷款()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抵押房产的类型为一手楼、二手楼或自建房的,贷款调查要()。

A.按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要求进行调查

B.坚持与借款人面谈,必要时可补充电话、上门或通过独立第三方了解的调查方式进行核实

C.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调查

D.通过独立第三方了解的方式调查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借款人与农业银行协商同意变更、续期、注销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有关手续()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抵(质)押登记手续应由()名农业银行员工与抵押(出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办理,并负责领取权属证书等资料。

A.1

B.2

C.3

D.4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案例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某县百货公司。 ×年5月13日,某县百

案例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某县百货公司。

×年5月13日,某县百货公司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县支行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次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账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使用章程》之规定,其从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及其从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且经原告多次追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掘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拟向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200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
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须于2002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安装调试完毕后30日内一次性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为保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能及时付款,双方又于2002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并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正式交货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要求减少部分价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考虑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但在系统安装调试期,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前再次要求减少价款被拒绝,为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之后仍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效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为:

(1)判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如前项要求不能满足,即拍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院查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曾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以抵押作为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2002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写字楼经评估变现价值为360万元。

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