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某区卫生局旁开了一家饭馆,生意非常红火,该卫生局工作人员经常来此饭馆聚餐,但从不付款。一
A.该行为是正常的行政管理行为之一。但它并未指涉徐某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B.该检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徐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C.该行为还未对徐某作出处理决定,它仅是一个前序性的行为,因此是不可诉的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D.该行为是行政检查行为,是未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它对徐某的财产权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对徐某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