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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

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一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的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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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
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的下列哪些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甲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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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14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

2014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却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16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13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15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二人都想争当宋嘉的监护人。问:(1)如何认定夫妻拥有财产的归属? (2)法院在调解不成时是否应该判决刘某和宋某离婚?为什么? (3)对于宋某因赌博、酗酒欠下的7万元债务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4)对于欠张某的3万元债务,应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5)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如何确定宋嘉的监护人?为什么? (6)如果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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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006年8月27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006年8月27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

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某所有,由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某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找到周,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某平分。而周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某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某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某未如实告知,对于周某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某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某则辩称已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时周某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吴某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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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l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
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l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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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l 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
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 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的义务进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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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乙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后两人感情破裂,甲男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甲男、乙女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女可以请求王某对其予以补偿

B.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所购置,并登记在甲男名下,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C.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D.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购置且登记在甲男名下,双方均想要该房,则应当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并由甲男给付乙女按市场价计算的一半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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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07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王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
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

2010年初,王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王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王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1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

2011年初,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王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

2012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抚养孩子。王某不同意离婚。

问: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王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王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3)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府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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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婚房的装修,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半年后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一项是()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李某请求偿还

C.王某和李某须立即偿还

D.借期1年满后,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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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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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江某是B市房管局住房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2013年9月至12月,吴某、王某以B市成华区某中介所名义,与
住房储备中心签订《购买二手房中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该中介承担提供房源信息,陪同查勘房源、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事宜。吴某、王某找到相应房源后,先以个人名义买下房屋,再以房屋所有权代理人的名义将住房加价出售给住房储备中心。江某在经办该批房屋收购时,先后10余次收受吴、王两人赠送的“感谢费”共计5万元,并在房屋查勘、价格谈判过程中,既未对储备房屋进行全面查勘,也没与实际售房人直接协商成交价,为吴某、王某一面以中介人身份提供房源,一面以房屋产权人的代理人身份加价售房提供便利。据此,江某的行为构成()。

A.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B.渎职罪、扰乱公共秩序罪

C.贪污罪、徇私舞弊罪

D.玩忽职守罪、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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