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抢劫和孟某窝藏一案时,依法做出如下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l2年,
A.李某和孟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只能由监狱执行
B.孟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可由看守所执行
C.李某所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D.李某所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由人民法院执行
A.李某和孟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只能由监狱执行
B.孟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可由看守所执行
C.李某所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D.李某所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由人民法院执行
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高中生张某(16岁)持刀抢劫一案中,张某无经济能力委托辩护人,其父母拒不为其辩护,又恨其不争气,拒不为其聘请律师。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做?为什么?
下列不属于执法活动的有()。
A.工商局给某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B.人民法院对王某盗窃一案进行审理
C.县物价局进行物价大检查
D.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收押
①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③镇压敌人、惩罚犯罪是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
④人民法院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
A.被告人李某是聋哑人,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其只委托了一名辩护律师
B.未满十八周岁的刑某因涉嫌抢劫,其法定代理人无经济能力为刑某委托辩护律师
C.外国人渡边涉嫌盗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D.被告人方某、周某共谋诈骗,审理时周某委托了2名辩护律师,而方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