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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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信用证规定收益人交单议付有效期为6月5日,最后装运期为5月25日,并规定提交单据特定期限为运输单据签发后11
天。后经各方同意,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将装运期延迟到6月5日,交单议付有效期延至6月16日。实际于6月12日提交5月28日签发的提单向银行办理议付,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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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出示进口人同意展期的电报后,银行是否可同意议付?为什么?
(2)我方业务人员在操作上存在哪些问题?
A.7月15日
B.8月5日
C.8月15日
D.7月30日
A.6月30日
B.7月5日
C.7月10日
D.7月11日
A.6月21日
B.6月20日
C.6月30日
D.6月15日
提单日期是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8月15日,按《UC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是()
A.7月15日
B.8月5日
C.8月15日
A.12月16日
B.12月25日
C.12月28日
D.12月31日
A.3月28日
B.3月29日
C.4月14日
D.3月23日
A.担保议付
B.采用“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C.改成“跟证托收”
D.直接要求买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