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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规定:(1)采用单价合同,每一
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规定:(1)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10%时,需调整工程单价;(2)合同工期为25天,工期每提前l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3)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这两项工作作业时间均缩短了2天,该两项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分别为2000元、2500元。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问题: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简述其理由。2.每项事件的工期补偿是多少天?总工期补偿多少天?3.该工程实际工期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元?4.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管理费、利润不予补偿。计算甲方应给乙方的追加工程款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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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一: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责任。事件二: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保证工程质量使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事件三: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60m3,工程量增加量超过了10%的约定。事件四: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因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奖励处理。2.事件一:工期补偿1天,因为工作B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l天影响了工期。但工作A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事件二:工期补偿为0天。事件三:工期补偿为0天,因工作E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原计划:300m3/5天一60m3/天增加:360m3-300m3=60m3增加工期:60m3/60m3/天=1天,不影响工期。或:(360—300)m3/300m3/5天=l天,不影响工期。事件四:工期补偿0天。总计工期补偿:1天+0天+0天+0天=1天。3.将每项事件引起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的延长值,均调整到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得:实际工期为:23天工期提前奖励款为:(25+1—23)天×3000元/天=9000元4.事件一的补偿计算:(1)人工费补偿:(8+10)工日×25元/工日=450元。(2)机械费补偿:2台班×560元/台班+1台班×280元/台班=1400元事件3的补偿计算:(1)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m3×(1十10%)=33m3(2)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10%):360m3一330m3=30m3(3)结算价:30m3×65元/m3+30×58元/m3=3690元合计追加工程款总额为:450元+1400元+3690元+9000元=14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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