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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需要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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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联合体投标即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B.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如果涉及有资质要求的,联合体的资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防止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得采购项目却由低级资质的参与方履行合同的现象出现
C.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未按规定时间提供书面联合协议的联合体,或者联合协议对联合体各方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的,其投标应当作无效处理
D.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订阅合同并履约。如果联合体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A.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C.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D.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正确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A.自然人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B.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政府采购人不得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否则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C.两个以上的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D.中标的供应商必须依法自行履行合同,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A.由联合体成员各方分别提交
B.以递交投标文件的联合体的名义
C.由牵头人
D.由联合体成员中的某一方单独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