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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情介绍] 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

[案情介绍]

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将预收的保险费返还孙某夫妇的父母,驳回孙某夫妇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了孙某夫妇的父母80万元的一次性通融赔付。孙某夫妇的父母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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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内部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当是有效的,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投保人并不知晓,因此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该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投保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是保险公司用以指导业务、规范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比如核保规则、审批制度等,这些规定一般由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内部掌握。如果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已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或者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投保人已完全知晓,这些规定对投保人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这些规定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也没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那么,这些规定对投保人应当不具有约束力。
三、《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本案中关于巨额保险合同须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才能发生效力以及必须体检后才能承保等规定,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也没有告知孙某夫妇。从法理上讲,以投保人完全不知道的内部规定来约束他是不公平的。试想,本案因为孙某夫妇发生了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援引内部规定以达到拒赔的目的,反之,如果保险期满时孙某夫妇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顺理成章地收取保险费,而不援引内部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呢?由此可见,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孙某夫妇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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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介绍] 孙老板是一个体运输业的老板,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他决定出资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并由他自

[案情介绍]

孙老板是一个体运输业的老板,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他决定出资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并由他自己作为受益人,想以此减轻企业的部分风险。2004年12月20目,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人保),为其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镇江人保在随即签发的保险单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孙老板为其雇佣的驾驶员小王等6人投保,受益人均为孙老板;保险期限自2004年12月21日零时至2005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业务员的要求,把投保的6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并同意孙老板为受益人。在签名过程中大家并没有注意到,驾驶员小王和另一人合开了一个小玩笑:他们互签了对方姓名。

2005年5月6日凌晨,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的驾驶员小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小王家属等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其中孙老板赔偿了小王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9万元。孙老板在履行了相关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理赔,镇江人保接到孙老板的理赔申请和相关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死者小王的家属却找到了镇江人保,因为他们对保单上小王签名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镇江人保立即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保单上的签名果然与小王笔迹不符。此时,若孙老板提供不出小王生前曾明确同意他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谁的问题。为此,镇江人保以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理由,拒绝了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孙老板立即找到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几位投保的驾驶员询问详情,驾驶员小孙告诉他:当时是自己与小王互签了对方的名字。于是他们又对保单上驾驶员小王与小孙的笔迹进行鉴定,结果表明小王那份保单上的签名的确是驾驶员小孙所写。小王的家属在得知小王的那份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小王本人后,便认为这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小王的遗产由小王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时间,镇江人保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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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情介绍] 杨先生于1997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并连续缴纳了3(年)期保

[案情介绍]

杨先生于1997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并连续缴纳了3(年)期保险费。2000年3月,杨先生不幸遇车祸身亡,受益人杨太太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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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情介绍] 杨先生于1997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并连续缴纳了3(年)期保

[案情介绍]

杨先生于1997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并连续缴纳了3(年)期保险费。2000年3月,杨先生不幸遇车祸身亡,受益人杨太太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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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情介绍] 吴先生某年8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9月5日因肺炎接受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

[案情介绍]

吴先生某年8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9月5日因肺炎接受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绝理赔。他觉得很奇怪:保险的生效日明明是8月10日,9月5日住院,保险公司为何因“观察期”而拒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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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介绍] 1996年4月初,赵某为孩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保险,缴纳保险费1800元。1997年通过银行转

[案情介绍]

1996年4月初,赵某为孩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保险,缴纳保险费1800元。1997年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续期保费后一直未收到收据。1998年4月17日接到一位自称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孔小姐的电话,询问为何还不缴纳本期保费,并对其保单信息非常了解。赵某让其上门收取了保费,孔小姐也出具了由保险公司盖章的收据。

6月中旬,赵某又收到了该保险公司寄来的催缴保费通知书的信函。他意识到不对,向保险公司投诉。

保险公司经调查,赵某的保费根本未交到保险公司,且保单已失效。其所持收据没有代理人编号,仅写了一个名字,经核实为假名。经查实该收据为沙某领取,但她已于1997年底离开保险公司,但一直未将收据交回。

对赵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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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情介绍] 小杨的母亲1999年3月初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在医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2002年3月

[案情介绍]

小杨的母亲1999年3月初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在医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2002年3月中旬,小杨的母亲在保险公司业务员丁某游说下,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重疾”和“附加短期险”,年保险费2000元付给了丁某,由丁某代填写投保内容和签字。同年4月4日,收到小杨为受益人的保单,保险金额为3万元。以后,小杨母亲继续用银行账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2004年7月5日,小杨母亲因患脑出血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没有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故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269.54元保险费。小杨于今年2月下旬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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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住,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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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单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单上列明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幸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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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
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 2005年6月 1 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0元。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青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市计生局已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 2005年7月 1 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 12 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

(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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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无证驾车轧死亲生女的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李某以其私有的营业性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无证驾车轧死亲生女的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李某以其私有的营业性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2162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李某则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保险费。李某之子(以下简称小李)刚学会开车,还未取得驾驶执照便得到其父李某的允许开车。3个月后,小李倒车时不慎将自己3岁的亲生女儿轧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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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无证驾车轧死亲生女的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李某以其私有的营业性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无证驾车轧死亲生女的保险索赔案

[案情简介]

李某以其私有的营业性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2162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李某则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保险费。李某之子(以下简称小李)刚学会开车,还未取得驾驶执照便得到其父李某的允许开车。3个月后,小李倒车时不慎将自己3岁的亲生女儿轧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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