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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首次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

A.100万元

B.350万元

C.500万元

D.1000万元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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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万元

解析:解析:本题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发起人首次出资应不低于100万元,故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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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公司等5家发起人协议决定通过募集方式设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经营范围的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筹
集股本总额2亿元人民币,并决定发起人认购的部分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依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办理。A公司作为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准备以厂房、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出资。请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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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10年9月9日,某市做服装批发的个体户李宏因购进服装急需资金,遂与华中建设银行协商抵押贷款,李
宏用其朋友马奇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马奇,共有人马奇之妻杨兰),在华中建设银行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华中建设银行与马奇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李宏未还分文,华中建设银行以李宏、马奇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李宏还本付息,并依法对抵押物马奇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马奇与其妻对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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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于1997年由5家安徽地方国有投资公司投资17.52亿元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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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A.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B.应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且必须有2/3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D.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型、商业批发和零售型、科技咨询型等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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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关于奖励结算,描述不正确的有()

A.推广企业微信企业数达标5家以上后,即可在服务商后台发起正式签约和结算流程

B.申请奖励当月,按照标准分次支付

C.签约后在申请奖励当月,按照标准一次性支付

D.推广企业微信企业数达标1家以上后,即可在服务商后台发起正式签约和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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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保定马家老铺的卤煮鸡是可以与金华火腿、南京板鸭、苏州五香酱牛肉等美食齐名的风味名小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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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张某是浙江金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运输部经理,2010年6月公司需要通过集装箱运输向国外出口四种货物:①
舟山产的鱿鱼;②永康产的五金交电;③黄岩产的蜜橘;④兰溪产的杨梅。那么,张某应该如何选择集装箱的类型,才能尽可能地降低货物在途中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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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前提出了四个预选的公司名称,经咨询律师后得知应当采用()。

A.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

B.环球商贸有限公司

C.中国北京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D.北京宏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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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宏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
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于是在作出合并协议10天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双方决定,部分偏远省市的债权人就不必通知了。过了30天后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成立了东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不久,东方公司的原债权人李×来要账,东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东方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你的债务我们也管不着。”

1、公司合并有几种方式?上述公司合并属于什么方式?

2、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合并协议合法吗?

3、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债权人保护程序?

4、东宏公司工作人员对李×所说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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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省级公开市场电子合同在()发起结算。

A.结算平台

B.报账系统

C.商城

D.营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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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啤酒瓶自爆伤人责任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孔某开办个体经营的友谊商店,该店内啤酒自被告姚某的副食品批发

啤酒瓶自爆伤人责任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孔某开办个体经营的友谊商店,该店内啤酒自被告姚某的副食品批发部批发而得。2001年5月,一顾客到原告孔某处购买啤酒(由被告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原告手尚未触及酒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孔某脸被啤酒瓶炸伤。她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等计428.09元。孔某还自行到别处购买了价值282.2元的药品,其间,孔某曾到扬中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原告以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和姚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江苏某啤酒公司应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428.09元,误工费210元(30×7天)。(2) 被告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孔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3) 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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