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货款到账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但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并且提议货款单价定为700元,已经在邮件发出的同时申请通过银行将货款汇给甲公司。甲公司于当日收到电子邮件,于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公司立即通知乙公司,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 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付清后发货。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公司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工作疏忽,甲公司董事长直至10月5日才看到乙公司的回复,甲公司董事长表示接受乙公司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在公司主营业务所在地A地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电子元件交付丙运输公司运送给乙公司。恰逢此时乙公司董事长在C地出差,乙公司逐派⼈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收到该合同书之后于10月9日签字。在此之前,乙公司于10月8日签收了该批电子元件。针对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送的邮件属于何种民事法律事实?为什么?(2)乙公司对甲公司2021年10月1日所发送邮件的回复,属于何种民事法律事实?为什么?(3)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存在,该合同于何时成立?(4)若甲、乙两公司未就货物交付地点作出约定,应如何确定履行地点?(5)如果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突遇洪水,货物因此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应由谁负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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