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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王去世,周襄王为什么不发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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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钱爷爷和王奶奶膝下有两个儿子,分别是钱大和钱小。钱大和其妻子周芳生了一个儿子叫钱多多,钱小有一个女儿叫钱筝。但是,不幸的是钱大因为意外事故,很早就去世了。但妻子周芳却一直不离不弃,赡养照顾公公、婆婆。假设现在钱爷爷因病去世,不能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A.王奶奶

B.钱小

C.钱筝

D.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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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会盟是春秋时期的一个重要现象,齐桓公曾召集诸侯在葵丘会盟,周襄王派代表参加,会盟以周天子名义颁布盟约:不准堵塞水道;不准(因别国灾荒而)不卖给粮食;不准更换太子;不准以妾代妻;不准让妇女参与国家大事。会盟后,“诸侯称顺焉”。据此可知会盟()

A.加强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

B.扭转了春秋礼崩乐坏的趋势

C.体现了诸侯国经济安全的需求

D.避免了各诸侯国之间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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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周进中举前,在薛家集开馆,被宴请时多次遭到新进学的秀才()的嘲弄

A.王惠

B.夏总甲

C.梅玖

D.荀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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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周甲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养子周丙。周乙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周丙生活在外地,并生有一女。周甲年老体弱
,身边无人照顾,便与武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死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武某,2001年9月20日,周甲去世,留有房产、存款和其他动产。同年10月5日,周丙出车祸死亡。10月10日,在对周甲遗产进行分割时,周乙之子拿出周甲的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存款留给周乙之子,此遗嘱所立时间早于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周甲所立自书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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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姑姑去世,留给他一笔遗产没有继承权

B.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被罪犯王某打伤,则李某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C.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罪犯张某有信奉基督教,将耶稣像悬挂在自己床头的自由

D.罪犯楚某受到狱警段某的人格侮辱,监狱应当对段某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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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指出下列句中的語氣詞,並說明其語法作用。①漢之廣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詩經•周南•
指出下列句中的語氣詞,並說明其語法作用。①漢之廣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詩經•周南•

指出下列句中的語氣詞,並說明其語法作用。

①漢之廣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詩經•周南•漢廣》)

②夫大國,難測也,懼有伏焉。(《左傳•莊公十年》)

③宣子日:“烏呼,‘我之懷矣,自詒伊戚’,其我之謂矣!”(《左傳•宣公二年》)

④德何如則可以王矣?(《孟子•梁惠王上》)

⑤且夫水之積也不厚,則其負大舟也無力。(《莊子•逍遥遊》)

⑥文惠君曰:“善哉!吾聞庖丁之言,得養生焉。”(《莊子•養生主》)

⑦狡兔有三窟,僅得免其死耳。(《戰國策•齊策四》)

⑧(齊景公)曰:“美哉!泱泱乎,堂堂乎!後世將孰有此?”(《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⑨此天之亡我,非戰之罪也。(《史記•項羽本紀》)

⑩一人飛升,仙及雞犬,信夫!(《聊齋志異•促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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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解释下列各组词 质 1.其俗以男女质钱。(韩愈:柳子厚墓志铭) 2.王贰于虢,郑伯怨王,王曰:“无之。”

解释下列各组词 质 1.其俗以男女质钱。(韩愈:柳子厚墓志铭) 2.王贰于虢,郑伯怨王,王曰:“无之。”故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左传·隐公元年) 3.余立侍左右,援疑质理。(宋濂:送东阳马生序) 4.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柳宗元:捕蛇者说) 5.惠王患之,乃令张仪详去秦,厚币委质事楚。(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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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管仲和鲍叔牙的友情,被称作管鲍之交。鲍叔牙为什么会那么欣赏管仲呢?

A.管仲的出身很高贵,是周穆王后裔;

B.大家都说管仲好,鲍叔牙相信众人的判断;

C.他认为管仲能力很强,但暂时没有机会发挥出来;

D.鲍叔牙心地善良,对任何人都很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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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
利福尼亚州洛棚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请问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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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问题: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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