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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者)、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者),每人每年分别发放()万元住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
A.2.4万元、1.2万元
B.3.6万元、1.2万元
C.3.6万元、2.4万元
D.4.8万元、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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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万元、1.2万元
B.3.6万元、1.2万元
C.3.6万元、2.4万元
D.4.8万元、2.4万元
A.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 50万元人才津贴。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参照杰出人才执行,其中,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B.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
C.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经费根据约定任务实施进度分三次安排,确定引进后,首期拨付50%,经主管部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通过后分别拨付30%、20%;
D.对引进的“一事一议”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直接颁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享受《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有关政策待遇。
A.对杰出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B.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5000万元;
C.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
D.创办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级引导基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人才及创业团队,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E.对引进的“一事一议”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直接颁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享受《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有关政策待遇。
A.人力资源
B.人才资源
C.大学毕业生
D.高层次人才
A.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家机构奖励20万元;
B.每年奖励不超过30名个人,其中对推荐引进第一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
C.推荐引进第二三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推荐引进第四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
D.对获奖励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公布为“山东省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
A.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B.不在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机构就业、但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中国籍人才
C.在中国注册的国际性组织中工作并按国际雇员管理的个人
D.其他符合条件的在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机构就业境外个人等
A、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不受户籍、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B、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营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成都限购区域的证明,据此认定购房资格
C、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在青羊区缴纳的购房人,只要满足“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条件,就可以在锦江区购房
D、只要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拥有住房的,都不能再在相应限购区域购买住房
E、通过投靠方式获得户籍的父母不得以自己名义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