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A.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歌,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比例预缴税款
B.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缴税款=预收款÷(1+3%)x3%
C.纳税人跨县(市)出租动产应在当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X3%
D.纳税人跨县(市)销售外购不动产应在当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A.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B.销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D.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A.23
B.24
C.25
A.建筑服务提供时间
B.项目总金额
C.项目名称
D.建筑服务负责人
E.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