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下列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是()。
A.刘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0万元
B.刘某3年来的工资所得15万元
C.王某的国家发明专利转让费8万元
D.由王某出资并经营的商店营业所得3万元
A.刘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0万元
B.刘某3年来的工资所得15万元
C.王某的国家发明专利转让费8万元
D.由王某出资并经营的商店营业所得3万元
A.刘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0万元
B.刘某3年来的工资所得15万元
C.王某的国家发明专利转让费8万元
D.由王某出资并经营的商店营业所得3万元
A.刘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0万元
B.刘某3年来的工资所得15万元
C.王某的国家发明专利转让费8万元
D.由王某出资并经营的商店营业所得3万元
A.延期审理
B.中止诉讼
C.终结诉讼
D.继续审理
王某与华某(女)于1998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2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题:
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A.由双方协议处理
B.归李某所有
C.归王某所有
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
王某(男) 与李某(女) 均系聋哑人。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并生有一子。1999年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竖决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受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聋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被告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调解代理人之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
问:本案的代理是否正确?如此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