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1)乙是否有权主张行驶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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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増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A.2009年2月1日
B.2009年3月5日
C.2009年6月5日
D.2009年9月5日
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A.请求甲偿还30万元
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10万元
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先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10万元,不足部分再请求甲偿还
A.乙应该先执行丙的房屋担保
B.乙应该先执行甲的抵押担保
C.乙在执行其他物保前不得向丁请求权利
D.甲丙丁三人不得约定担保顺序
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B.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若乙未向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丙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A.可以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B.可以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C.应当先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
D.应当先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再请求乙承担保证责任
A.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