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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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康熙二年,经刑部议复直督苗澄疏。卢氏等叩阔各款审虚,应将管从福、管从周兄弟二人并拟边戍。缘管从
福兄弟有母王氏,年老无人侍养,请将管从福、管从周仍拟充发,奉旨依议在案。康熙五十九年九月内,礼部会奏朝鲜国人杀害上国人等因具题,奉旨:这事情依议前审事章京奏,朝鲜国犯罪内有亲兄弟三四人等语。本朝例,兄弟倶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将此交部,咨行朝鲜国王。钦遵于雍正三年律例馆修,以兄弟倶拟正法 应存留养亲,原非止为朝鲜国人定例,因纂如后例,以便遵行:凡犯罪有兄弟倶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仍照律奏闻,请旨定夺。 请说明这两个案例是如何完善清朝的存留养亲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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