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范围()
A.其它人或车辆的责任造成本车车辆损坏
B.事故发生后没有向交警或保险公司报案
C.事故发生后未经交警或保险公司同意便离开事故现场
D.酒后驾车,无证或证件过期驾车发生事故
E.本车驾驶员故意造成的事故
F.通过积水造成发动机损坏
F、通过积水造成发动机损坏
A.其它人或车辆的责任造成本车车辆损坏
B.事故发生后没有向交警或保险公司报案
C.事故发生后未经交警或保险公司同意便离开事故现场
D.酒后驾车,无证或证件过期驾车发生事故
E.本车驾驶员故意造成的事故
F.通过积水造成发动机损坏
F、通过积水造成发动机损坏
保险人反言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东风油罐车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座位、车上货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3份合同共计应付保费16600.2元。在签订合同前,加油站有其他两辆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保并发生过事故,本来加油站应从A保险公司领取赔款11803.5元,加油站便与A保险公司约定将该笔赔款直接转为加油站的应付保费,剩余4796.7元于8月31日前交清,A保险公司向加油站开具了保费发票。8月28日,加油站投保的东风牌油罐车前往外地拉油途中发生车祸,车上司乘人员一名死亡,一名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受损车辆拖回保险公司车辆鉴定中心进行了初步鉴定,认为该事故未达到报废标准,决定给予修复。加油站对A保险公司的赔款方式和数目不满意,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在案件受理过程中,A保险公司又提出,经进一步核实,本案应当按拒赔处理并向加油站送达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人反言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东风油罐车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座位、车上货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3份合同共计应付保费16600.2元。在签订合同前,加油站有其他两辆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保并发生过事故,本来加油站应从A保险公司领取赔款11803.5元,加油站便与A保险公司约定将该笔赔款直接转为加油站的应付保费,剩余4796.7元于8月31日前交清,A保险公司向加油站开具了保费发票。8月28日,加油站投保的东风牌油罐车前往外地拉油途中发生车祸,车上司乘人员一名死亡,一名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受损车辆拖回保险公司车辆鉴定中心进行了初步鉴定,认为该事故未达到报废标准,决定给予修复。加油站对A保险公司的赔款方式和数目不满意,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在案件受理过程中,A保险公司又提出,经进一步核实,本案应当按拒赔处理并向加油站送达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人反言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东风油罐车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座位、车上货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3份合同共计应付保费16600.2元。在签订合同前,加油站有其他两辆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保并发生过事故,本来加油站应从A保险公司领取赔款11803.5元,加油站便与A保险公司约定将该笔赔款直接转为加油站的应付保费,剩余4796.7元于8月31日前交清,A保险公司向加油站开具了保费发票。8月28日,加油站投保的东风牌油罐车前往外地拉油途中发生车祸,车上司乘人员一名死亡,一名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受损车辆拖回保险公司车辆鉴定中心进行了初步鉴定,认为该事故未达到报废标准,决定给予修复。加油站对A保险公司的赔款方式和数目不满意,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在案件受理过程中,A保险公司又提出,经进一步核实,本案应当按拒赔处理并向加油站送达了拒赔通知书。
A.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滑行,不属于保险责任围,故拒赔
B.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碰撞〞责任理赔
C.本案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上没有驾驶员,故本次应予以拒赔。
D.停放也是一种保险车辆使用方式,故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1)请问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A、保单刚刚过期,自己还没来得及续费就发生风险
B、小保险公司运营不稳定,导致跑路破产,理赔时找不到人
C、职业变动导致高危职业拒赔
D、不在保障范围内,属于免责事项
E、理赔材料被保险业务员弄丢,且无法弥补
驾驶员撞死父亲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2006年9月,万某购买一辆货车后,花了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支公司)购买车辆责任险,保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随后,万某雇请肖某跑运输。2007年4月21日,因汽车发生故障,肖某请其父亲修车。检修时,该车突然失控,把肖某父亲碾压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铜梁支公司在向万某赔付8625元车辆损失险后,拒绝赔付责任险(即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费),理由是公司与万某签订的车辆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其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都不在赔付之列。”无奈之下,万某将铜梁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73104元的责任险金额。
据保险公司称,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格式”条款。为此,保险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山东保监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操作的通知》,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拒赔案件管理的相关制度,《拒赔通知书》应明示“拒绝赔付核定时间、做出拒赔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拒赔所依据的保险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公司提出申诉的方式”等内容。()
A.20%
B.0.3
C.0.4
D.0.5